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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秩序与自由
发布日期:2013-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秩序和自由都是人类本质属性的需要,从总体上讲,人的个体本质的需要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本质的需要凸显为秩序。但是秩序并不必然与自由相冲突,事实上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是自由与法律秩序中的其他价值追求的冲突,或者是不正义的秩序与自由的抵触。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是统一的,一方面,秩序价值是自由价值形成的基础,法律在获得自由价值的同时必然也相应地获得秩序价值。秩序是人类实现自由目的的手段和条件。“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另一方面,秩序总是实现了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总是在某种秩序中的自由。如果只有秩序,没有自由,则这种秩序不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秩序,也不是符合人性需要的秩序。如果只有自由,没有秩序,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这种自由也不会持续多久,最终一定会丧失自由。总之,自由应该是由秩序的自由,秩序应该是由自由的秩序。一个合理的,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必须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形成一种张力,在人类自由与秩序的需求中探寻一种动态的平衡,从而使社会生活既秩序,又具有足够的自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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