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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正义与秩序
发布日期:2013-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秩序是人类基本的价值需求,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有条理的状态,究其本质是组织化的存在和活动方式。法的秩序价值是其他法律价值存在的基础,因为任何价值追求都是有组织的、具有目的性和方向性的活动,也就是说都必须依赖一定的秩序进行。另外,秩序价值必须依附于其他价值存在。

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一定鼓励正派和善良的行为。实际上,“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是适合一定生产方式的秩序,总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公正、社会正义”。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个部分都安置在最适合的地方。反过来说,正义内在地包含着正义秩序,正义的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基础性内容。法追求和维护的秩序总是法律|教育网渗透、贯穿着正义的精神,它能够促进权利的正义行使和义务的适当履行,保障人们的自由。反之,法的正义价值内在地要求建立和维护正义的法律秩序。但是,秩序不是法的终极价值,而是法的基础价值;法的秩序价值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因而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正义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法的正义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的目的和发展。人们的正义信念和正义理想可以视为高于任何秩序的价值秩序,它对于法的秩序价值起着根本指导作用,使法的秩序价值促进正义的实现,从而最终保证着人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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