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的价值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不能同时实现多种价值目标,或者实现一种价值目标,需要牺牲另一种价值目标的各种情况。法的价值冲突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期待与现实之间的不平衡
法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的解决的一种期待,也就是说,法的设立本身就是由于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的不满,但法能否完全符合人们对它的期待,这又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法具有前瞻性,能够预先知道会发生得事情,可是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了解到现实中的每一件要发生的事,当这种矛盾发生的时候,人们对于法的期待和对现实的不满就会产生冲突,进而形成了法的价值的冲突。
(二)法的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法的价值主体相当广泛,远不是单一的。在现实的社会中,价值主体具有多样性,不同的目标价值对不同的价值主体意义可能不同。比如在立法层面。立法者由于价值认识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立法主张,这种冲突可能是对于应不应当制定某一法律或者对于某一法律规定的不同认识。
(三)法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效果
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技术上,各种价值目标的追求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侧重于一种价值的保护可能损害另一种价值的保护。比如说,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照顾具体案情,实现实质正义,但是自由裁量权更可能被滥用,导致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侵害。
(四)其他原因
除了以上所论及的原因外,影响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还有很多,例如道德、宗教、习俗、历史、文化、社会意识等等,他们都可能导致法的价值的产生,在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的价值冲突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