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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总则:刑罚体系
发布日期:2013-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

主刑有5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4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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