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2、刑法的解释:缩小、扩大与类推。
3、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国内犯、国外犯;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累犯、自首、立功、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从新,适用假释从旧,再审一律从旧)、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司法考试犯罪论
1、犯罪分类:注意身份犯、亲告罪、自然犯与法定犯。
2、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危害行为的认识,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罪和因果关系是重点。
3、主体要件: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以未成年人能力为重点、单位犯罪是重点。
4、主观要件:两种故意是重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是重点。
5、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是重点、紧急避险、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6、故意犯罪的形态: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为重点,犯罪中止又是重中之重。
7、共犯:共犯之成立条件、共犯之形式、共犯之分类、共犯之刑事责任是重点,共犯尚有其他问题。
8、罪数:实质一罪、法定一罪、法定数罪是重点,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进行类型化的考察,处断的一罪考察价值不大,法定一罪、法定数罪是重中之重。
司法考试刑事责任论:
1、刑罚的体系:主刑中的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缓、死立执;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重点,变化很多,但罚金和没收财产也应注意。
2、量刑:累犯、自首、立功、并罚、缓刑是不可回避的重点,为了应付高度精确的考试,要求掌握到极度精确的程度。
3、行刑:减刑、假释是重点,要求掌握到极度精确的程度,以及与剥夺政治权利、自首、立功、缓刑对比掌握。
4、免刑:历来不是重点,非刑罚处罚具有一定可考性。
5、刑罚的消灭:时效是重点,赦免略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