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侵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9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旅游侵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9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焦某某与某国际旅行社、第三人某南京国际旅行社旅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