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完整版)
江苏省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完整版)
2013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3】205号 签发人:杨晓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2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2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2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655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3年3月8日
2013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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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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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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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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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7(元/年)【81.31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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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元/年)【33.43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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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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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5(元/年)【51.58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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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5(元/年)【23.71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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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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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周岁以下=593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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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周岁以下=244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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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29677元/年×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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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12202元/年×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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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148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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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6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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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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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5元/年×年限÷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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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5元/年×年限÷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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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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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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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死亡赔偿金中59周岁以下,包含59周岁;60-75周岁,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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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
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