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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要式合同
发布日期:2013-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司法考试合同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要式合同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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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

(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

(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

(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

(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

4、公证: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21条)

二、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

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未采取,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36条)

3、其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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