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合同的解除。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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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法定解除(合同94条)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须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2)权利主体: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3)责任:发生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拒绝履行:
(1)时间:履行期届满之前;
(2)权利主体: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3)责任: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得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2)非违约方进行催告:
(3)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4)非违约方得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迟延履行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不须催告;
(3)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5、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得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得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97条)
但是,这里所谓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损害赔偿。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得主张。
二、特别法定解除:各有名合同中对解除权的特别规定
1、任意解除权,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
(1)基于当事人间的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
A、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B、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C、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2)无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3)无意义的合同:
A、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
B、合同法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2、违约解除权: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
(1)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
(2)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的,出卖人有解除权;
(3)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货款人有解除权;
(4)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5)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6)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进,定作人有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