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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及例外
发布日期:2013-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及例外。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合同相对性及例外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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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其它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涉他合同:(合同64、65条)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转让(80条)与债务承担(84条)

1、第三人的地位――是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121条)

(四)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35条)

(五)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224条)

(六)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253条第2款,合同254条)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七)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317、318条)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

(一)合同保全(合同73、74条)

1、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272条第2款)

(三)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合同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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