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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的指导思想
发布日期:2013-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合同法的指导思想的相关内容,请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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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

1、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19条)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承诺只是一个“是”字

(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主要条款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

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

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法人:

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

2、自然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

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

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

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

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

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

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

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

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

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

(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

(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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