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美发厅内按摩时突然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不能界定死亡原因,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妻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2万元保险金,但一审时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按摩猝死 未做尸检保险公司拒赔付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7日下午,西安市民李某在劳动路一美容美发厅内按摩时,突然跌倒,待“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李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第二天,公安机关根据李某妻子的请求,向火葬场出具了“李某突发疾病死于家中”的证明。
李某生前曾购买两份高额人寿保险,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儿。当日,其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她,李某生前投保的两个险种,如果按意外伤害死亡理赔,必须要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否则,便不能获得高额赔付。
2月19日,李某的尸体未进行尸检即被送去火化。2月21日,公安机关又出具了李某在美发厅内突然跌倒死亡的证明。此后,李某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死亡原因不明,不能按意外伤害死亡理赔,拒绝赔付保险金。7月8日,李某妻子与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2万元保险金。
证据不足 原告一审败诉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未进行尸检就将尸体火化,不能证明李某是意外伤害死亡,因此不能按意外伤害赔付保险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生前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被保险人李某的死亡,应严格依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保险理赔。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李某是否为意外伤害死亡。
保险合同所附条款中对意外伤害死亡的释义是指:遭受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原告提供的李某系意外伤害死亡的惟一证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跌倒死亡”证明。法院认为,该证明没有对李某死亡原因做出明确的界定。另外,原告没有经过法定鉴定部门查明确切的死亡原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