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吴某驾驶农用车不慎侧翻到湖坊镇沙溪村的乡村公路边的农田内。为将农用车拖上公路,吴某便从附近的矿山中叫来一台装载机帮忙。贾某将装载机行驶到农用车侧翻处,未拉手闸和车辆档位在空档的情况下就下车挂钢丝绳。恰巧此时,装载机朝贾某方向溜动,撞到贾某并将贾某挤压到农用车的车身上,造成贾某受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费17082.9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贾某损伤程度达伤残九级。农用车于2007年5月16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期限为一年,未投保其他险种。事故发生后,农用车车主吴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拒绝支付理赔款。2007年11月20日贾某以吴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5471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将保险款支付给原告贾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贾某为被告吴某拖车是一种帮工的行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遂判决由被告吴某赔偿给原告贾某各项损失;驳回原告贾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通常人们都会认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只要车辆所有人因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并给予赔偿,保险公司都应当向车辆所有人支付保险款或依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支付保险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保险。该保险赔偿的条件是:一、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二、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原告贾某在驾驶装载机过程中,未注意装载机停放安全,就下车挂钢丝绳,由于无人驾驶的装载机发生溜动撞到了贾某。造成贾某受伤原因是装载机产生移动将原告挤到农用车上,而非农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次,被告吴某未投保车辆损失险,原告贾某所有施救的车辆并非保险的投保标的,根据谁受益谁赔偿的原则,被告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贾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
作者:铅山县人民法院 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