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刘先生的劝说下,李先生以其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保险,李先生是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李先生与寿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费的缴纳方式,并写明如投保人逾宽限期不缴保费,保险合同失效。后李先生缴纳了首期保费。不久,李先生又投保了附加险,缴纳8万元保费。但至主险续缴保费时,李先生家庭经济出现问题,便与刘先生商定,退出8万元中的1.2万元,作为主险的续保费用,并将相关材料缴与刘先生,委托其代办手续。但刘先生未予办理,并将材料在不久后退还了李先生。缴费宽限期过后,李先生的儿子煤气中毒死亡,李先生向寿险公司索赔。寿险公司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已失效拒赔。李先生认为刘先生接受委托,代办缴费是职务行为,由于其过错导致合同失效,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寿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正方观点:
刘先生接受李先生委托办理续期缴费手续,其没有办理,且在退还相关材料时,未如实告知李先生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保单失效。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反方观点:
缴纳保费是李先生的义务,其与寿险公司就如何缴费问题有书面约定,其与刘先生商定的缴费方式,寿险公司不知情。李先生不按合同约定方式缴费,其对是否缴费应负更多注意义务,其在收到刘先生退还的材料时,在没有看到缴纳保费收据的情况下不提异议,应视为对合同失效的认可。合同失效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
争议焦点
刘先生的行为能否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反方观点。
李先生与寿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依约缴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履行的前提,也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的依据。李先生与寿险公司书面约定了保费的缴费方式,其应依约履行。如变更缴费方式,应以寿险公司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但李先生却自行委托刘先生代办,这一委托虽体现了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但不能就此认定其完成了缴费义务,因其违反了合同约定。
刘先生是寿险公司的业务员,李先生有一定理由相信刘先生代表寿险公司为其办理续缴保费的手续,但李先生对履行缴费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事实上,李先生在刘先生退还的相关材料中没有看到续保缴费手续已完成的有效凭证,对此,其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其没有注意。李先生明知如不缴费,保险合同将处在失效状态,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不能向李先生追要保费,是否履行合同完全遵由李先生的个人意愿。在此情况下,李先生没有对合同的失效在合理期限内向寿险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保险合同失效的认可。在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李先生要求寿险公司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