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保险法律师]终于被法院宣告“死亡” 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却称过期了
终于宣告“死亡” 保险公司却称过期了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不算超期,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给付保险金10万元
父亲失踪多年,被法院宣告死亡。拿着当初父亲购买的保险,小丽要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她父亲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此保险的有效期。宣告死亡的时间不是生理死亡时间,只是一种推定,究竟如何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是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小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保险金10万元……
父亲出走
5年后法院宣告死亡
家住金堂的小丽(化名)今年刚满18岁。在她11岁之前,一直幸福地生活在父母怀中,但一切却因2002年父亲的离去发生了变化。
小丽说,2002年7月26日,她的父亲陈某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年交保费171元,保险期间为5年,从2002年8月1日起到2007年7月31日止。在购买保险的一个月后,她的父亲外出,就再也没有回来,至今仍旧下落不明。父亲失踪多年后,她和母亲想到了当初购买的保险,就到保险公司咨询理赔的事情。小丽说,得知父亲的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被保险人在失踪4年后,可以申请理赔。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失踪,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小丽说,但当她将法院宣告她父亲失踪的判决书交给保险公司后,却又被告知“总公司说要死亡才行”。无奈,她和母亲又只好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死亡。
2008年12月25日,金堂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陈某死亡。
女儿理赔
保险公司却称“超期”
拿着宣告父亲死亡的判决书,小丽把它送到了保险公司,以为这下可以获赔了。“保险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上报总公司,要我们等通知。”小丽说,在今年的5月5日,他们终于等来了结果,但却是个坏结果。保险公司给付了一份《歉难给付函》,称被宣告死亡的陈某,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他的死亡日期,这个死亡日期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所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父亲是因为下落不明而被申请宣告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拟制的死亡程序,在时间上必须经过5年,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必然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5年保险期间。”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小丽非常激动,认为一般死亡和法律拟制死亡都是死亡的法定形式,应当认定父亲的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她作为惟一继承人,理应得到保险赔付。由于没有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小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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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合同约定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时间究竟如何确定,这是本案的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生理死亡的情形,按合同约定确定身故时间这没有分歧;但对于宣告死亡的情形就发生了争议,因为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的事实,推导出他已死亡的事实。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此案的被保险人陈某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必然超过合同约定的5年时间。而如果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是有可能在合同约定的5年时间内,所以对于同样是宣告死亡的情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为下落不明的起始时间不同就可以得出赔付和不予赔付的不同结论。
法院还认为,此案中,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并没有因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而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也没有约定因下落不明这种拟制的身故不予赔付的范围。因此,对于此案中保险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理解,应当作出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向保险人进行了报案并经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死亡的,应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进行赔付。最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小丽给付保险金10万元。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