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财产所有权及处分权
一、老年人的定义和分类
我国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将老年人分为三类: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自理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介助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二、老年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处分权
㈠财产所有权
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产、户籍等主管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的过户等手续时,应当核查老年人签名的资料,以确定是出于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赡养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㈡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
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主要是指生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以赠的形式在生前对财产的处理与或者以遗嘱的形式依法处理身后的个人财产。
1、以赠与的形式在生前对财产的处理
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生前将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人不得加以干涉。这是老年人自己的权利。
2、以遗嘱的形式对财产的处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另外,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①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②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
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里说明下,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③遗嘱生效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6)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④遗嘱的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物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签名。
结合着上面的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来分析个案例:
王老与其妻育有一个儿子,二个女儿,其妻死后,子女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继承,约定均由其父亲继承。后王老一直一个人生活。王老名下有A、B、C处房地产。
2011年5月,王老自书遗嘱确定将A房产由其儿子继承,B房产由大女儿继承,C房产由小女儿继承。2011年8月,王老又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确定A、B、C三处房地产均由其儿子继承。2012年5月,王老将A房产以赠与的形式过户给了他的一个朋友张老,现在请问,王老是否有权将A房产过户给张老?
这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1、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矛盾时,如何处理?2、王老是否有权将A房产以赠与的形式过户给他的朋友张老?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知,本案中王老所立的二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可知,王老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且其在继承开始前就将A房产的所有权进行了转移,因此可以认为,王老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可视为其在2011年8月所立的公证遗嘱部分被撤销。因此,本案中王老有权将A房产以赠与的形式过户给他的朋友张老,所以说,我们即使立了遗嘱,也可以通过生前的行为或重新立遗嘱的形式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