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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款方对借款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并不负有法定的实质审查义务。担保人主张贷款方与借款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款方对借款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并不负有法定的实质审查义务。担保人主张贷款方与借款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3
--林州市某公司与广东某银行、河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州市某电业公司、某电力公司、林州市某热电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借款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中,贷款方对借款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并不负有法定的实质审查义务。担保人主张贷款方与借款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87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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