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99
--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是确定各方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本案两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契约关系中,当事人约定管辖,高于法定管辖的效力。因此,某公司关于其与某行湖北分行在《保证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