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49)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某金融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以其为案件第一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75—3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