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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的拆迁维权之路(二)
发布日期:2013-01-15    作者:孙新律师
 养殖场的拆迁维权之路(二)
【案情简介】
林女士是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某村的村民,2005年林女士从村委会手中承包了10亩土地用来建造了养殖场,为了建造养殖场,林女士到处奔波,辛辛苦苦的完成了养殖场的报建手续和经营手续,200510月,林女士的养殖场正式步入了轨道。二三年的功夫,林女士的养殖场规模已经发展壮大,每天来养殖场参观、视察、学习的人不在少数,看着如此红火的局面,林女士倍感欣慰,想着自己每天起早贪黑的付出终于没有白费。2012年政府要进行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林女士的养殖场予以征收,故而由拆迁方同林女士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由于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实在过低,根本就毫无公平可言,更不用说给予合理的补偿了,林女士因而未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可孰知,2012822,林女士却收到了改变自己平静生活的一纸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以林女士的养殖场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由,将林女士的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予以拆除。林女士看到这一决定书后怎么都想不通自己辛苦建成的养殖场明明已经办理了合法手续,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没过几天,政府部门就来人将林女士的养殖场强制拆除。看着自己辛辛苦苦经营了七八年的养殖场瞬间莫名其妙的就变成一堆废砖块,林女士是有苦难言,为了申诉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讨回一个公道,林女士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赵健律师和杨波律师,委托三位律师为自己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多番波折----行政诉讼多次被驳
本案在三位律师先期的努力之下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胜利,三位律师深知胜利来之不易,因而倍加珍惜由此铺垫的维权之路。20129月,在得到人民法院确认有关政府部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裁定书后,三位律师并没有因此而懈怠,而是以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为由向该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以求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但是此次法院竟以当事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同时也不是其他申请许可未获批准的利害关系人,故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委托人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三位律师看到这样的驳回理由甚为气愤,但是三位律师依旧理性办案,为委托人林女士多次启动了司法程序,但得到的回复都是驳回请求。维权道路遇到了重大阻碍。
办案第二辑:柳暗花明---行政复议终得胜利
看到司法程序维权如此困难,三位律师立即转变维权策略,抱着坚定为委托人维权的信念,三位律师再三考虑决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来开辟维权的新道路。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20121220,该上级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规定为依据,认为其下级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委托人林女士的养殖场强拆的行为违法,严重损害了委托人林女士的合法权益。案件到此终于赢得胜利,三位律师通过多番的努力终于为委托人林女士讨回了公道,相信这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必然会引起拆迁方极大的触动,接续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必将顺利谈成。
【律师说法】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中,行政诉讼处于比较特殊的境地,因为涉及到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者,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二者由原来的从属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行政诉讼中的平等法律关系。但是法律的规定在现实中的实现往往会打一定的折扣,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封建官本位传统思想严重熏陶的中国,大部分的老百姓还是不敢走上民告官的维权道路,大都还是能退就退,能忍就忍,以期求得安稳。但是往往就是这样的不断退让更是助长了有些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气焰。而在拆迁领域中,有些政府部门为了巨大的利益更是肆无忌惮的利用被拆迁人不敢伸张维权的心理大肆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在这样强弱势力差距如此巨大的领域之中,拆迁律师就是被拆迁人的一个有力助手,帮助被拆迁人平衡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力量抗衡,运用其专业性、经验性为被拆迁人在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博弈之中取得维权胜利。
胜诉动态
养殖场的拆迁维权之路(二)
由本所王优银律师、赵健律师和杨波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某村林女士养殖场征地拆迁一案,在遇到人民法院多次驳回诉讼请求的种种不利情形之下,三位律师果断提起行政复议,最终上级部门确认其下级部门对林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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