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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的拆迁维权之路(一)
发布日期:2013-01-14    作者:孙新律师
 养殖场的拆迁维权之路(一)
【案情简介】
林女士是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某村的村民,2005年林女士从村委会手中承包了10亩土地用来建造了养殖场,为了建造养殖场,林女士到处奔波,辛辛苦苦的完成了养殖场的报建手续和经营手续,200510月,林女士的养殖场正式步入了轨道。二三年的功夫,林女士的养殖场规模已经发展壮大,每天来养殖场参观、视察、学习的人不在少数,看着如此红火的局面,林女士倍感欣慰,想着自己每天起早贪黑的付出终于没有白费。2012年政府要进行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林女士的养殖场予以征收,故而由拆迁方同林女士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由于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实在过低,根本就毫无公平可言,更不用说给予合理的补偿了,林女士因而未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可孰知,2012822,林女士却收到了改变自己平静生活的一纸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以林女士的养殖场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由,将林女士的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予以拆除。林女士看到这一决定书后怎么都想不通自己辛苦建成的养殖场明明已经办理了合法手续,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没过几天,政府部门就来人将林女士的养殖场强制拆除。看着自己辛辛苦苦经营了七八年的养殖场瞬间莫名其妙的就变成一堆废砖块,林女士是有苦难言,为了申诉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讨回一个公道,林女士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赵健律师和杨波律师,委托三位律师为自己维权。
【办案掠影】
听了林女士的讲述,看了林女士提供的材料,三位律师立即感到此案存在难度,林女士的养殖场已经被强拆,而现在掌握到的案件资料又如此之少,如何才能最大化为委托人争取权益?三位律师立即商讨、翻阅资料,共同制定了一个巧妙的办案方略。
办案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根据委托人林女士的特殊情况,三位律师立即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三位律师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建议委托人林女士分别向立项、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拆迁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养殖场、承包地等所在土地进行拆迁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所有立项文件。但是法定15天期限过去了,寄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如石沉大海般杳无音信,相关部门对委托人的申请根本不予理睬。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其违法
看到这一情形,三位律师立即明白此次拆迁更是存在诸多“猫腻”,政府的不予理睬行为反而更激发了三位律师坚定维权的斗志。整理好手中的证据材料,三位律师一纸诉状将有关政府部门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告上了法院,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12910,案件在法院开庭,庭审中,三位律师据理力争,充分运用手中的证据材料,将拆迁律师的风采和专业发挥的淋漓尽致,把对方律师提出的辩驳理由一一驳倒。终于,在三位律师的努力之下,人民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确认有关政府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维护了委托人林女士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有关政府部门为了掩盖其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之处而对委托人的申请不予理睬、置之不理是不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合法合理,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如今中国现代化进程之中,征地拆迁领域政府往往占据了大半壁江山,被拆迁人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勇于同政府的不合法行为做斗争,而被拆迁人走在民告官这一艰难的维权道路之上,选择了专业、负责任的拆迁律师相陪、辅助,维权则将必定事半功倍。
胜诉动态
养殖场的拆迁维权之路(一)
由本所王优银律师、赵健律师和杨波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某村林女士养殖场征地拆迁一案,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三位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人民法院确认有关政府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向林女士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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