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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并居住14年未取得房产证,面临拆迁该怎样维权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110网律师
                              典型成功案例系列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买房并居住14年未取得房产证,面临拆迁该怎样维权

                                                                             黄成业律师/文

       案情介绍:2009年12月,郑某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代理一处房产买卖纠纷,其购买该房并居住已有14年但未取得房产证,现面临拆迁。
      本代理律师根据郑某陈述的事实,并分析案件材料后,将来宾市林业局和柳州市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作为被告,代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胜利小区4村11栋1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郑某;2、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理由: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四村11栋的房屋产权人是被告一来宾市林业局(原柳州地区林业局)。被告一于1994年11月4日委托柳州市中大置业服务公司(被告二的下属单位,现已注销,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在柳州日报刊登卖房广告。原告见报后即与中大公司联系,经该公司派人带原告看房后,原告选中了本案诉争房子,于1995年5月7日向中大公司交了购房定金10000元,同年5月13日又向中大公司交了购房款和手续费共55000元,随即原告获得住房钥匙并入住该房至今。原告曾多次联系中大公司、来宾市林业局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是对方均于各种理由拖延至今。2008年10月23日,胜利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来通知,称小区要进行旧房改造,需要住户房主填表、交房屋产权材料,以办理有关手续。
      综上,原告购房并已经居住了十四多个年头,这么多年不断的主张权利未果,造成原告身心疲惫,坐卧不安,如今胜利小区旧房改造在即,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宾市林业局辨称:首先,本案房屋属于来宾市林业局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应当登记,本案房产一直登记在来宾市林业局名下,应当归来宾市林业局所有。其次,本单位没有委托过中大公司卖房,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至于谁住在该房屋本单位不清楚。本案在程序的受理上有瑕疵,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本代理律师认为来宾市林业局抗辨理由不成立:
      首先,原告有足够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关系:1、柳州日报刊登的卖房广告证明了中大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将本案诉争房屋发布卖房广告;2、房地产交易中心购房委托单和收款收据证明了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至今。
      其次,该房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此该房应当属于原告所有。
      再次,被告竟然不清楚也不知道自己的房屋是谁在居住使用,明显不合常理。如果被告没有卖房,那么按常理被告应当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产,而事实是原告已经居住使用该房有14年之久,被告曾未提出过异议,这不明显不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

      人民法院审理结果: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北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1、位于柳州市胜利小区4村11栋1单元××号房屋归原告郑某所有;2、被告来宾市林业局应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黄律师联系电话:13377183735    QQ7673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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