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房产证但尚未接收房屋,能否成为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已取得房产证但尚未接收房屋,能否成为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深圳市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某某物业服务纠纷案
关键词:
房屋所有权 接收房屋 物业管理费
【裁判要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房屋产权登记到购买人名下,购买人就成为业主,实际上享受了物业管理单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不论其有无入住房屋,均负有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本体维修基金的义务。因此,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前提下,不能以没有入住房屋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