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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市政府违法利用司法程序强拆房屋 ,律师抽死剥茧终得维权胜利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孙新律师
辽宁拆迁系列之:市政府违法利用司法程序强拆房屋,圣运律师抽死剥茧终得维权胜利
【案情简介】
2012512,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原公安局退休干警雷先生慕名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找到了赵建律师和王炳峰律师,请求为其维权。原来,雷先生在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户部营子村六组拥有合法房屋,阜新市政府为建设阜新国际新城,需要占用雷先生的房屋,但是却给予雷先生低额的补偿款,在这样的条件下雷先生拒绝搬迁。但是让雷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249日,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出具裁决书,410日拆迁办以此裁决书不公为由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412日向法院提交了先于执行的申请,413日法院向雷先生下发限期414日上午七点前自行拆除的裁定,420日法院出面将雷先生房屋予以强拆,之后拆迁办立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一连串事情的发生,让雷先生难以接受,房屋被拆,补偿款却一分没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听了雷先生的讲述,两位律师已然明白这是一起违法利用司法程序强拆委托人房屋的征地拆迁案,其与过往的案子稍有不同,故而两位律师结合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制定了一个谨慎且创新的办案思路。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寻找违法之点
为寻找出相关政府的违法之处,首先必须要清晰的知道有关政府对于拆迁颁布的文件资料,故而两位律师分别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政府、阜新市政府、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征收申请人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户部的房屋所占土地的征地法律文件和征地红线图及相关审批材料,同时请求阜新市政府公用事业局依法书面公开拆除申请人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户部的房屋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材料。以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查拆迁人的拆迁手续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以寻找违法点施以司法打击。同时为加大维权力度,两位律师建议雷先生分别向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检察院、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太平区法院以及辽宁省监察厅发出举报控告信,请求上述机关对太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金鑫、冉力和才宏君伙同阜新市太平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和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违法玩弄司法程序强拆控告人房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惩处。辅之,律师又采取了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并针对中级法院不受理国家赔偿的情况向省高级法院提交了相关控告书的措施。多管齐下,希望收集到更多的资料,为开启维权大门做好铺垫。但是除了辽宁省政府给出的征地批文和省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文件外,首战无果。
办案第二辑:向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开启维权大门
案件进行之初,就遇到如此大的阻力,但两位律师并没有灰心,当即决定分别就辽宁省政府作出的“辽政办发【20102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和辽政第字[2010]542号《关于阜新市太平区实施乡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 的具体行政行为、阜新市公用事业局作出的“拆迁字【2010】第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阜新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21090020100806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辽宁省政府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但是也只有辽宁省政府受理了申请人雷先生的行政复议,其在2012年6月20日打电话告知申请人雷先生“安置补偿标准”案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要求当事人撤回复议,在两位律师的提醒之下,申请人雷先生要求省政府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由此获得了辽宁省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至此案件在两位律师的万分努力之下,终于出现了转机,维权大门终被开启。
办案第三辑:向两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步入维权之路
案件情况稍有好转,两位律师步步紧逼,决定就案件情况分别进行行政诉讼。其一,针对辽宁省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辽宁省政府不受理申请人雷先生的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受理。2012719日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在法官将案件焦点归结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抽象行政行为之时,两位律师立即提出被告在答辩状中已经将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变更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异议,直接推翻了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同时两位律师针对被告主张的法律依据也提出了异议,运用自己高超的法律运作水平反驳被告提出的主张,被告在整个庭审中被问的哑口无言。两位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水平的法律辩驳能力也让其他庭审人员折服。
其二,针对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作出的阜迁拆字【2012】第084号裁决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孰知太平区人民法院根本不予受理,对于此,两位律师立即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草并提交了请求立案的《立案申请书》,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施加压力,2012620日,太平区人民法院终于对当事人雷先生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受理。在81日当天,案件开庭。在开庭之初,两位律师惊讶发现主审法官竟然是阜新市政府拆迁办诉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裁决案以及强制执行案中的主审法官,两位律师依据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立即当庭提出了回避申请,但被驳回,两位律师再次提起复议申请,但却被再次驳回,并且在休庭之后的813日继续开庭之时,两位律师竟然发现案件第三人没有提交身份手续,两位律师对此提出异议,直到820日案子进行第三次开庭。其实只需从案件三次庭审程序就可以看出,这样的庭审对于当事人雷先生来说根本毫无公平可言,庭审过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办案第四辑:再次提起上诉申请,终得维权胜利
2012826,两位律师收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辽宁省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作出的判决书,其依然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当事人雷先生的起诉,这样的错误判决已在两位律师的意料之中,但是两位律师就是希望通过此诉讼给有关上级部门施加压力,使其在将来本案若出现其他法律程序不公的情形之下,不至于支持下级部门的错误行为。这一诉讼已经达到了两位律师的所要实现的目的,因而同当事人沟通后便没有针对此案进行上诉,这也是一种绝妙的诉讼策略。
随后一天,2012827日两位律师同样收到了太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太平区人民法院竟然以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这一荒唐说法驳回了雷先生的起诉。这样的不公判决让两位律师气愤不已。法院如此违法审判非但没有让两位律师萌生放弃的念头,反而更激起了两位律师坚持为委托人雷先生维权的斗志。于是,两位律师花了一天两夜的时间起草了一份16页的上诉状,完整详细的阐述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之处,并请求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2】太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将此案移送其他区法院重新审理。在两位律师合情合理的上诉状的重压之下,被上诉人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和拆迁办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和平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两位律师不懈努力和尽力争取之下,当事人雷先生由原来的只能拿到38万元的补偿款到现在可以得到五套共计360平方米的房屋,在得到这样的结果之下,两位律师于2012121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维权终得胜利,这样的胜利来之不易,它倾注的是两位律师无数的日夜和无尽的汗水与努力。
【律师说法】
本案中,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拆迁办以及太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看似是在按照法律办事,实际这一程序只是被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49日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作出裁决后,即使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拆迁办的有关人员也至少应在三个月内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而拆迁办却于410日立即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于执行的强制申请,这已明显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老百姓来说,本来对有关法律知之甚少,而在拆迁过程中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时,如若不知道寻找专业拆迁律师作为维权依靠的话,往往受到的损害会更大、更深。本案的胜利判决也显示出如果被拆迁人在权利被侵害之际寻求专业律师帮忙,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则其终将会得到令其满意的维权结果。
胜诉动态
市政府违法利用司法程序强拆房屋,圣运律师抽死剥茧终得维权胜利
由本所赵健律师、王炳峰律师代理的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雷先生征地拆迁一案,阜新市政府拆迁办违法利用司法程序强拆雷先生房屋,太平区人民法院漠视司法公正,违反法定程序,以当事人雷先生没有证据这一荒唐说法作出【2012】太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在两位律师提交了16页合法合情合理的上诉状的重压之下,案件和平解决,委托人雷先生由原本只能拿到38万元的补偿款到最终得到了5套总计360平方米的房屋,本案最终在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之下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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