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系列之:房屋遭镇政府强拆,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被法院撤销
北京拆迁系列之:房屋遭镇政府强拆,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被法院撤销
【案情简介】
金先生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街某号的居民,在2004年金先生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从村委会那里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11年11月23日,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平淡的日子,但对于金先生来说却是个终生难忘的日子,就是在这一天,自己的房屋被莫名其妙地强拆,原本温馨的家瞬间变成一堆冷冰冰的砖块。而对于金先生来说,自己却不知道到底是谁拆了自己的房屋?为什么要强拆自己的房屋?带着种种疑团,抱着一定要讨个说法的坚定信念,金先生来到了全国唯一一家专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律所--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替自己讨个说法。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在接受当事人金先生的委托后,充分同当事人予以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得出本案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未与金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之下就实行了强拆,故而制定了解决本案的整体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行政复议,拆迁主体浮水面,维权请求遭拒绝
金先生在未同任何政府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之下,房屋被强制拆除,鉴于金先生提供的材料有限,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认为本案第一步就是必须明确强拆主体,在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的指导下,金先生向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递交了《房屋被强拆的报案查处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房屋被强拆的事实予以查清。同时,为进一步搜集维权证据,在律师的帮助之下,金先生同永定镇政府领导进行沟通谈话并对之进行录音,以期知悉做出强拆金先生房屋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通过上述努力依旧无法获知强拆主体,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建议金先生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终于在2012年4月18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针对金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答复中,知悉了永宁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京门永定镇通字【2011】49号)的内容,拆迁主体终浮水面。
在明确了作出强拆金先生房屋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永宁镇政府后,在两位律师的协助之下,金先生于2012年6月8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京门永定镇通字【2011】49号)具体行政行为。但门头沟区政府竟然以推定申请人最迟于2011年11月23日知晓强制拆除通知书内容,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为由在2012年6月11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的维权请求被拒绝。
办案第二辑: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决定终被撤销
申请维权的行政复议遭拒绝,而拒绝的理由竟是如此勉强。两位律师遂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门政复字【2012】1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而此时门头沟政府依旧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为由进行辩驳,同时也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复议申请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这已在两位律师的意料之中,针对门头沟政府的辩驳,两位律师陈述事实,列举证据,通过紧密的逻辑分析直击门头沟政府答辩理由的漏洞。终于2012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要求门头沟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重新处理,支持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相信这一纸判决将对门头沟政府重新审理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金先生终将会得到令自己满意的答复。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其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只是根据2011年11月23日金先生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推定金先生最迟于2011年11月23日强拆当日知晓永宁镇政府于2011年11月11日对其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的内容,认为金先生于2012年6月8日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遂决定不予受理。而事实上,金先生知道自己房屋被强拆并不意味着其必然知道强制拆迁通知书已作出及其具体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金先生直到2012年4月18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答复中才获知《强制拆除通知书》的具体内容,知悉拆除房屋的决定是由永定镇政府作出。故而金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门头沟区政府因此而不予受理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合法。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达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政府在审查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未要求金先生对其复议请求强制拆除具体行政行为这一不规范表述进行补正,在未明确金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的前提下径行将金先生的复议事项确定为永宁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永定镇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通知书》之时,未让行政相对人知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信息不公开,直接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而其上级政府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在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之时向其提出复议申请望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却敷衍了事,一纸《不予受理决定书》看似轻薄,但在人民心中却重如千斤,使得政府权威在人民心中大打折扣。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拆旧楼、建新楼,努力使地区出现翻天覆地的新变化,这点无可厚非,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再加之某些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无法做到依法行政,拆迁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就接踵而至。在中国这个大社会中,自古以来人们就把房屋看成一个家庭的根基,故而拆迁是涉及到民生、社会稳定的一项大工程,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如若罔顾法律规定,任意而为,最终毕竟酿成大祸。委托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必须坚定维权意识,当遭遇到不公平对待时,必须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胜诉动态
行政复议被拒,圣云律师介入成功维权
本所赵健律师和宋金玉律师代理的北京门头沟区某镇金先生拆迁一案,门头沟区政府怠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超过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一中行初字第337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门头沟区政府作出的门政复字【2012】1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要求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对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