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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额质权,是指对于债权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限额,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质物予以担保而设定的特殊质权。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品生产经营者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活动,大抵是连续**易。若每次交易都需设定一个担保,不仅程序繁琐,劳神伤财,也不利于巩固当事人之间长期交易所产生的信任。因此民法允许当事人在因一定原因关系而现在或将来所发生的多个债权总和上设定一个最高额限度,设定担保物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已为各国立法例所采用,当然这同样也可以适用于最高额质权的设定。我国《担保法》虽然在第3章第5节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却没能规定最高额质权,这不能说不是我国担保制度一大缺陷。其实最高额质权不但与最高额抵押权一样,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担保作用,而且由于当今社会里物品与权利的证券化,诸如仓单、提单、股票、汇票、本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它们作为最高额质权的标的物,不仅可使质权人直接占有证券,发挥留置效力,轻而易举实现其担保的债权之优先受偿机能,而且对于出质人来说,因质权人仅占有证券,并不妨碍其就证券表彰物品之运送或储存,况且这等权利大都不是出质人常用之物,已无剥夺其利用之痛。因此法理上和实务上确有承认和制定最高额质权的必要。本文拟对最高额质权有关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并对我国最高额质权立法提出个人一孔之见,以期求教于方家,推动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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