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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和重要的支付手段,从法律规定到经济生活的实践,世界上普遍实行票据的法定主义,即发行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种类,各类票据的发行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内容和格式。网络银行脱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化的票据或者说是电子票据是传统银行的票据在网上银行的继续和发展。因此,传统票据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身上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中规定: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信息失效。这是银行内部顺应高科技发展的优势,对结算方式实行的一种变革。按照这一原则,全国已有3/4的人民银行开通了电子联行,有近两万家支行一级的金融机构参加了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并且借助于同城电子清算网络系统,实现电子联行“天地对接”,不少地方同城电子清算系统还实现了“票据截留”。在银行系统内部,电子凭证不仅在制度上得到了认可,而且已经广泛用于实际业务中,并且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从电子信息的发展趋势和银行内部电子凭证运用实践看,电子票据是发展方向,并且终将取代传统的票据形式。
  对电子票据法律内涵的定义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电子票据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具备一般票据所具有的外延和内涵;电子票据运用于网上银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视的、真实的、合法的;每份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过程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任何企图伪造、变造、克隆或复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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