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效力”的认定问题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9)
------中国某银行漯河市汇源区支行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漯河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房业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黄河路支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效力”认定问题。房地产管理处为抵押权人交通路某行办理抵押权登记,并颁发了《房地产他项权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漯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
对于“存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由谁登记的问题,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确认房地产管理处所办理的漯国用(94)字第520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效力并无不当。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63—6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