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绑架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绑架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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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单纯实施绑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则应定故意杀人罪。
2.绑架罪的类型: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
(2)出于政治性或其他目的的绑架;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行为。
3.既遂标准: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控制了人质,即使没有提出勒索财物的请求,也成立本罪的既遂。
4.本罪的死刑: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撕票)或致被绑架人死亡两种情形。
归纳总结2
“杀害被绑架人”(撕票)包括:——均处死刑
(1)控制人质后,尚未提出勒索财物的请求即杀人;
(2)控制人质后,因勒索财物的请求未实现而杀人;
(3)勒索财物的请求实现后,为灭口而杀人。
5.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先杀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1.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儿童。
提示注意8
(1)年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如果有非法拘禁行为的,可考虑定非法拘禁罪)
(2)明知是年满14周岁的两性人而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的,不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确属认识错误的,按对象未遂犯处理)
(3)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它不满14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方式
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是犯罪既遂。
3.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包括直接、间接地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和拐卖过程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等。)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就属于既遂犯。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中转、接送行为,要么是行为人在拐骗、绑架妇女、儿童后自己实施,要么是由其它共犯人实施,故依然应适用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