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国籍。
二、国籍取得的一般理论
出生取得 | 单系血统主义 | 父或母一方为本国人即可取得本国国籍 |
双系血统主义 | 父母双方均为本国人方可取得本国国籍 | |
出生地主义 | 出生在本国即可取得本国国籍 | |
血统与出生地结合主义 | 父母为本国人或出生地在本国均可取得本国国籍 | |
加入取得 | 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申请取得 | 基于近亲属、定居、政治避难等法律事实和申请行为 |
三、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
取得 | 出生取得 | 单系血统与出生地结合主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国人,或本人出生地在本国,均可取得中国国籍 |
加入取得 | 条件:近亲属关系、定居中国或其他正当理由。 | |
限制:单重国籍原则 |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
丧失 | 自动丧失 |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申请退出 | 中国公民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退出,如获得批准,即丧失中国国籍。 | |
不得退出 |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 | |
恢复 | 1、恢复有条件:①须曾有过中国国籍②须具有正当理由③须申请。
2、恢复需批准:公安部批准方得恢复。 3、恢复不保留: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
主管 | 受理机关 | 国内:当地的市、县公安局;国外: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
批准和发证机关 | 公安部。 |
需要注意,《国籍法》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少数法律之一,在特区出生的,属于“本人出生在中国”,当然取得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