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知识产权法名师讲义:专利权的客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知识产权法名师讲义:专利权的客体。在司法考试中常常遇到考查“专利权的客体”的问题,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注意:2、8是新《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伪钞机、毒品的制造方法等。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英语单词速记法、计算机程序等。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原因的考虑,但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6、动物和植物品种。例外: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例; 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
A. 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诊断方法
C.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仪器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