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知识产权法名师讲义:著作权的客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知识产权法名师讲义:著作权的客体。在司法考试中常常遇到考查“著作权的客体”的问题,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作品的种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其他作品。

  2、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②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本;③时事新闻;④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例:甲是一家报社的娱乐记者,一日,世界三大男高音到北京开演唱会,结束后又举办记者招待会。甲根据现场情况等发回了报道。后来其他的报纸改换了标题,进行了转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报道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B.其他报纸改换标题对甲的报道进行转载,则改换标题后的报道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C.甲对三大男高音进行了面对面采访之后所写的专访,该专访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D.甲根据演唱会现场和记者招待会情况写了一篇专题评论,该评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