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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并非劳动合同可索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110网律师
邝宪平律师,吉安商标律师,吉安专利律师,遂川商标律师,遂川专利律师,万安商标律师,万安专利律师,吉安知识产权律师,江西商标律师,江西专利律师,江西著作权律师,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南昌律师,吉安律师,万安律师,遂川律师,吉安祥昀律师事务所,万安祥昀律师事务所,南昌祥昀律师事务所,江西吉安交通事故律师,江西吉安婚姻律师,江西知识产权律师网,江西婚姻律师网,江西交通事故律师网。遂川驰名商标认定,江西南昌遂川万安企业。咨询电话:137 0796 4745 邝律师    咨询QQ752 885 762    执业机构: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对于商标业务,能够独立从事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商标争议、诉讼案件等代理工作。目前已成功代理近千件国内外商标案件的申请,代理过几百起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商标案件。比如重庆江发商标异议案;北京牛栏山庄园商标驳回复审案;佛山同杰商标异议复审案;三丰道及其图形著作权侵权案;张三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等。对于专利业务,协助专利代理人撰写了多项不同技术领域的发明及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处理并答复了多件专利审查意见,还具有专利复审、无效及专利诉讼的司法经验。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先后办理过多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著名案件,并担任多家知名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聘书”并非劳动合同可索双倍工资差额

    网友李先生:2010年我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今年7月份辞职,其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试用期内公司下了一份“聘书”,该“聘书”注明“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你与公司之间的聘用书难以确认为劳动合同;前述“聘书”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聘书”有别于《劳动合同》。因此,你能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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