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
最近在大连《新商报》看到某律师发表案例,个人认为其观点有些偏颇,具体观点如下: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正常发放工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一、咱先找出相关法条来看一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规定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明显不包括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工之日是指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故该情形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二、从法学理论上咱再做一个分析:
1、劳动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在合同到期,双方继续履行,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前提下,原合同继续有效,应视为原合同的延续。
2、在劳动关系中,法律所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就是取得报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单位在按照原合同履行的过程种,保证了劳动者的所有权益,并没有对对劳动者进行侵权,更没有因为违约或侵权给劳动者造成任何损失,也就是说应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内容都已经实现,不应该再以双倍工资罚则等来对企业制裁。
3、合同到期后,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很多,但是作为劳动者至少应该有提醒义务,如果不予提醒,履行合同(领取工资等)的时候又不提出异议,完事之后又提出赔偿主张,是否有故意之嫌。
三、我们再从其他的一些规定或地方法规上来看一下,权威部门
的观点。
1、《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
综上,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