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争议中双倍工资的认定
李先生与某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期限届满后,李先生仍在该单位工作,工种和待遇都没有改变,单位也同意其继续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李先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对方律师认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必须的。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虽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劳资双方都同意继续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原合同的自然延续,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与法无据。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侯佳青律师在代理该案件时,向法庭提交了《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法律规定,但李先生缺乏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经律师辗转取证,最终李先生的主张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侯佳青律师建议:劳动者未与单位续签书面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一年内双倍工资的主张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劳动者要对合同履行期满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有工资证明、工作证、单位其他人证明或工伤医疗费已由单位用支票支付的凭证等证据向法庭提交。本案中,如果李先生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或单位用现金为其支付医疗费,在单位有很强的防范劳动者维权措施下,要取得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的难度就会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