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面向破产企业、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寄存、保管服务。 |
法律依据 | 1、深府办[2004]70号文 2、深圳市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破产企业需要提供破产证明 |
申请材料 | 需寄存档案的目录及清单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文档服务中心 25985055 13554709992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 |
程 序 | 双方洽谈签定合同、清点档案办理手续、入库 |
时 限 | 按合同执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利用档案需提供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国家国资委[1998]6号文、深物价[1998]178号文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