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为从事进料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业务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 2、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法律依据: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原件.电脑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2、深圳市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进口申请表(原件.电脑打印) 3、进口不作价设备协议书(原件.电脑打印一式三份) 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原件.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有清单资料的3.5寸磁盘) 5、已批准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清单或海关设备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申报除外)) 6、近期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经营单位成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海关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作为投资已进口的设备清单(以进口报关单记录为准)(复印件) 9、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0、申请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图片和原理说明(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进口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贸工局加工贸易处递交申请资料—-加工贸易处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准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进口批准证》,有效期限自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海关备案及有关事项。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准证》后方可办理设备免税进口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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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报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