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4项; (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 (三)《关于将“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粤新出综〔2006〕1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一)申请单位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三)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四)进口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 |
申请材料 | 1.进口产品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 2.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 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 4.出入境海关名称。 (二)打印填写好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2种或以上的,须分别打印填写《进出口产品清单》(一式6份); (三)进口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原件、复印件及原件中文版各1份); (四)光盘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的,申请企业负责提供相关播放或解读设备; (五)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联系电话; (七)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还须提供《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任务备案表》;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以上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程 序 |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有效期半年 |
法律效力 | 印刷企业凭此开展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活动,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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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