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行政审批(许可) |
法律依据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2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复出口制成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须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依法成立,且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法规办理有关手续。(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
申请材料 | 区内企业设立以后,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料件清单(四种清单不能同时提供的,可分别报批)。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加工贸易进口加工生产用设备清单》、《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清单》、《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清单》,《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料件清单》,申请人可按审批机关提供的样表内容自行打印或复印申请表格。 |
申请受理机关 | 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
决定机关 | 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
程 序 | 1、申请人到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监管处递交申请材料;2、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监管处审批;3、申请人领取批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验生产能力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签发《深圳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深圳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深圳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后方可开展加工贸易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表格下载
加工贸易进口加工生产用设备清单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清单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清单
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转出转入料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