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贸易计划财务处
依 据:
1、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3、《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条 件: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要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
3、 对D类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
4、 对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
期 限:一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3个工作日,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合同审批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目录:
1、《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和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6、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审批程序:
(一)加工贸易企业资格认证
(1)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并取得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方法:由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下载网址: //jmsa.ec.com.cn/jmdc/index.jsp)
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2)经营企业资格认证
企业需先到我委领取加工贸易资格确认函并提供以下资料:
有代理权的进出口企业 |
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
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
注:(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表格下载网址:http//ww.bjmbc.gov.cn点击贸易计划财务处—>办事流程—>加工贸易
(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下载及网上申报网址://jmsa.ec.com.cn/jmdc/index.jsp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凭确认函到外经贸部EDI北京代表处办理加工贸易入网手续。
EDI北京代表处地址:北京市崇文门新世界大厦南楼609房间
联系电话:67081512
(二)正常加工贸易
经营企业取得加工贸易资格认证后,通过网络传输申报资料,经批准同意后,带以下文件和材料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1份 (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2、《进口料件清单》、《出口制成品清单》和《成品对应单耗情况》各1份(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3、进出口合同2份(主要条款译成中文);
4、与加工厂签定的加工协议2份( 自己加工除外)。
5、《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合同变更
企业在核销期内通过网络传输变更数据,经我局批准同意后,带《加工贸易变更申请表》(从申报系统中打印)及有关变更材料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 撤销合同
企业带撤销申请(说明撤消原因)及相关资料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办理。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企业在核销期内通过加工贸易申报系统申请内销并带以下材料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 内销申请报告(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及转内销原因)并加盖公章;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变更证明(复印件);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4、内销申请表及料件内销清单(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中填报后打印);
5、进料加工需提供出口合同终止协议;来料加工需提供与外商签订的进口料件放弃协议;
6、涉及进口许可证的内销保税料件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并将许可证号填在进口料件内销清单中。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核销
1、企业在海关核销后方可通过网络向我局申请核销。
2、企业通过网络将要核销的数据上报至我局,并带海关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登记本核销页的复印件,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办理核销。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需带以下资料(一式三套):
1、进口不作价设备申请书(说明进口理由、用途并附不作价设备清单);
2、进口不作价设备申请表及清单(申报系统中打印);进口不作价设备合同(协议)书(必须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即: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设备清单);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及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企业应在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中填报进口不作价设备申请,并准备以上材料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清单》。
不作价设备进口后,企业每年应向我局书面汇报该设备使用情况,并附上正在进行的加工贸易合同。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