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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处

  依  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发第478号]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细则》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总时限:8个工作日

  程  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正本3份)
  2.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5.根据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另通知)
  6.授权书(委托授权签署文件和代办手续的,应当出具相应法定授权委托手续)。
  以上未注明复印件的均应提交正本。
  注: 网上填报申请书,登录//eservice.beijing.gov.cn网站,企业先注册登录,选择北京市商务局界面,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批文,按栏目逐项填写,填写好的申请书保存提交,及时查看反馈信息,待网上有了“告知通知”后,打印出申请书,在“签字”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到市商务局外资处窗口办理领取批文手续。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细则》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进行收文登记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经上一级备案同意,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所申请进口设备属于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生产经营所需的自用设备;申请额度应在批准的投资总额或增资额之内。
  (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拟制审核文书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 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待收到符合标准的全部文件后重新审核,拟制审核文书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核,但必须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核文书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核文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进口批件》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应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未经审定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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