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抢劫再以此勒索其亲属如何定性
许某与刘某、张某、赵某商议,设计由许某教唆孙某抢劫赵某。待孙某得手后,由刘某、张某出面将孙某捉住,再以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密谋后许某四人依计行动,许某给孙某一把匕首,让孙某抢劫已在某宾馆门口等待的赵某,见孙某持械过来,赵某立即将财物交给孙某,此时刘某、张某便从躲藏处出来将孙某抓获,由刘某、张某看管。随后,许某等人以孙某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2万元作为私了放人的条件,否则便将孙某送交警方。孙某父母报案后,警方将孙某救出,并将许某等人抓获。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构成绑架罪。许某等人设计圈套,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先将孙某非法拘禁,而后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既侵害了孙某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孙某亲属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一般只侵害财产权。对于孙某及其家属来说,限制人身自由和勒索财物都有一个貌似合法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其实是一个圈套,是作为绑架勒索的借口,并不能改变其绑架行为本身的性质。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行为人故意,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所谓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应当是指以杀害、伤害或者不释放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基于人质的人身安全考虑,而交付赎金或满足不法要求。本案中,许某等人并不是以杀伤人质相威胁,而是以告发人质的犯罪行为相威胁,从而向第三人索要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得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本身不必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许某等人为了向孙某家属索要财物,设计圈套将孙某控制,随后便以告发其犯罪为由,向其家属索要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许某等人设计圈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教唆),孙某的行为也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因为孙某在许某的教唆下,实施了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只不过取得财物与暴力行为之间欠缺因果关系,赵某并非因为孙某的暴力行为而交付财物,因此孙某只能成立抢劫的未遂。另外,许某等人非法拘禁孙某的行为,也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至于能否定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考察非法拘禁的时间、情节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