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
法律依据 |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1995年5月1日颁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九、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和登记。 |
条 件 | 1、拥有港澳和深圳市渔港双重户籍港澳渔船;2、持有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3、拟雇渔工是广东籍男性劳动力;4、拟雇渔工年满十八周岁;5、拟雇渔工具有中深海海洋捕捞能力;6、拟雇渔工持有《出海船民证》。 |
申请材料 | 1、申请《粤港澳流动渔船渔工作业证》审批表;2、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资料;3、渔船《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民)》;4、拟雇渔工《出海船民证》;5、拟雇渔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6、拟雇渔工黑白大一寸照片2张。(注:1项收原件一份,2、3、4、5项查原件并收复印件一份。) |
申请表格 | 《申请〈粤港澳流动渔船渔工作业证〉审批表 》可到各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领取,或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3号深圳市农林渔业局窗口领取,或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网址:www.szzw.gov.cn)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初审,报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审批,由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办证。 |
程 序 | 申请人到各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送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审批—→报送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办证。 |
时 限 | 初审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初审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粤港澳流动渔船渔工作业证》,有效期限1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粤港澳流动渔船渔工作业证》并办理户口登记后,可到粤港澳流动渔船工作并可随船进入指定的香港渔市场作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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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粤港流渔船雇佣渔工作业证》审批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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