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五)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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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