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光船租赁登记、注销登记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7号主席令公布)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55号国务院令公布)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国务院38号令发布)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64号主席令公布)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第39号令修订)第二条。 6、《关于修订农业行政审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38号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
条 件 | (一) 船舶来源合法。 (二) 未在我国境外进行国籍登记。 (三) 未在外市进行船籍港登记。 (四) 其中申请国籍登记的渔业船舶还需要具有以下标志: 1、船首两舷、船首两舷、驾驶台顶部两侧及船尾标明船名号; 2、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3、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4、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船舶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应当在船上最易见处标明船名、船号和船籍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交验资料) 1、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2、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5、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交验以下资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2、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3、捕捞渔船应当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渔业船舶抵押登记 (交验以下资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2、抵押书面合同。 (四)渔业船舶变更登记(交验以下资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4、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审批证。 (五)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交验资料)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 ⑴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⑵租赁合同; ⑶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⑷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2、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的: ⑴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⑵租赁合同; ⑶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捕捞渔船还应持捕捞审批证。 3、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向外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赁渔业船舶的: ⑴租赁合同; ⑵我国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⑶境外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证明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同意租赁捕捞渔船的批准文件。 (六)渔业船舶注销登记(交验资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 4、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审批证。 上述各类证书如无法交回,应书面叙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在市级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提交登有声明的报纸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关于修订农业行政审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
申请表格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程 序 | 申请人到上述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对渔业船舶进行登记—→发放相应的登记证书或证明。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获批准后,发给《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获批准后,发给《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无有效期限制。 (三)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无有效期限。 (四)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五)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无有效期限)各一份。 2、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的,登记机关核准后,中止或注销该出租船的国籍,收回并封存该出租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收回该船的捕捞审批证,转交给原发证机关;向出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无有效期限)一式两份和中止或注销国籍的证明(无有效期限)。 3、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向外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赁渔业船舶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原船舶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向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无有效期限)和《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光船租赁的渔业船舶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租期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注销该船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登记,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法律效力 | (一)渔业船舶依法登记所有权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渔业船舶进行国籍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三)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抵押登记后,该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四)渔业船舶依法变更登记后,有关变更登记情况得到登记机关确认,并受法律保护。 (五)渔业船舶依法注销登记后,该注销行为受法律保护。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一)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均为5年。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前(不少于30日),持原证书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二)光船租赁的渔业船舶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租期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租期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持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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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广东省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申请表
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