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
4.《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船舶结构、机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结构与设备、通信导航设备、信号设备、渔捞起重设备、吨位丈量、载重线及防污染结构与设备,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的规定
二、申报时间:
(1)初次检验的,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3个工作日前申报
(2)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在进坞或上排修理3个工作日前申报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营运检验,应提交: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舶需要进厂的,还应提交渔业船舶修造单位的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造合同(均为复印件)
(3)新建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提交: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②江西省渔政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③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④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⑤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⑥《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4)延期报废渔船的检验,应提交:
①主管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
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执行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渔业公务船舶和船长20米及以上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船长20米以下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由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站进行审查。
2.事项审核。江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提出检验意见。
3.办理批件。江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检验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