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注销 |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
申请材料 | (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
申请表格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符合条件的,发给注销证明,并收回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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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