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二条、第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须每年进行营运检验; 2.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要进行营运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申请材料 | 无。 |
申请表格 |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
时 限 |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年度有效;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当次有效。 |
法律效力 | 渔业船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取得渔航安全的技术许可。 |
收 费 | 无,但需缴纳船舶检验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
年审或年检 | 渔业船舶每年进行一次营运检验,要求在前次营运检验的有效期届满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营运检验。需检验的渔业船舶可就近向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0〕37号)第二篇第一章第三节、第五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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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渔 业 船 舶 检 验 申 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