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新还旧的理解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1
----天津某广场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天津市河北支行及天津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天津某游乐港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商厦有限公司、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所谓贷新还旧,应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当事人提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刚还完旧贷款,又向该债权人借款并且借款数额与旧贷款的借款数额相同,便成为“贷新还旧”,这属于对贷新还旧概念的理解错误,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18—3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