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竞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0
----国家某银行与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沈阳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沈阳某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沈阳某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东北某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既沈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某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认定违约责任等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有时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关,此时往往出现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且第三人因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本案某银行虽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其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均涉及合同一方沈阳某开关有限公司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等企业之间的投资及股权置换关系,且国家某银行起诉认为上述各方的一些列行为系其本案合同项下债权遭受侵害,从而引起本案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事由。当此情形之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已经超出了违约责任的范畴,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某银行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涉及到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处理,其标准不仅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是要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统一处理,对于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11—317 页